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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业证发放的相关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1 】

关于毕业证发放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通过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按规定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课程(或未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者),一年内可回校申请随本专业其它年级补考答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补考。

第三条 学生毕业时,对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和组织鉴定,学习成绩单及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函授站应将应届毕业学员名单,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登记注册,并将学员本人学籍档案一同上报学院成教部审查,对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办理毕业。

第五条 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具证明书,配合网上电子注册查询使用,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