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和使用条例
学生证是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只供学生在校期间使用。为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发给学生证。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以班(或函授站)为单位,由班主任持学生证和注册学生名单到学籍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可有效,不注册者,收回学生证,自第一周起按旷课论处。
二、学生证要妥善使用和保管,谨防损坏和丢失。不准转借,不准擅自涂改。
三、凡丢失学生证者,必须立即向班主任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补发学生证申报单》,经班主任提出意见,上报给学籍管理科。
四、学籍管理科收到学生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的意见后,给予办理补发学生证。
五、无论何种原因,凡丢失学生证申请补发者,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费和近期一张免冠正面照片。
六、凡将本人学生证私自涂改,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一个人使用两个学生证或者在申请补发中弄虚作假者和违反规定使用学生证的,一经查处,即取消其使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七、学生退学和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注销,不交回者不予办理手续和发放毕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