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学历教育 > 正文

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2 】

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符合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交纳学杂费等方能取得伟德官网学生学籍。

    第二条: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必须到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国家招生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专升本学员在报到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专科资格材料,否则不予注册。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填写学生登记表和学籍卡,发给学生证。并由学校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

第五条: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要将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按《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统一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完成省级学籍注册,作为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审核的依据。凡学籍信息填报不准确的学生,后果自负。

    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按规定日期由学生本人持证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同时交纳学杂费。因故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交费、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各专业学制规定如下:

1、脱产:高中起点专科文科学制两年,理科学制两年半;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两年;本科二学历学制两年。

2、函授、业余:高中起点专科文科学制两年半,理科学制三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两年半 ,本科二学历学制两年半。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一条:本校各专业新生按志愿和分数段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如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转校,须经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跨省转校须经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二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和改变学习形式。对于个别所录专业不能开班以及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者,入学一周内,须本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同意,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未完成省级学籍注册的新生不得转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校、转专业。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成教部批准,可以休学。

1.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半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事中断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

3.请假时间较多,虽本人努力,但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4.因家庭困难必须暂时中止学习者;

5.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条:学生休学,以学年为期,只限办两次。休学学生由学籍管理部出具休学证明书。

第三条:休学学生复学时,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书到校申请复学,对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条: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条:学生复学时如学费标准有变化时,应补交其差额。

第六条:一年级学生,未学完一学期课程者,不能休学,可按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处理。

五、退学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可以退学。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学习者;

2.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长期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本人未申请,经查证属实,令其退学。

1.超过休学规定时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2.对学习不努力,破坏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道德败坏,打架斗殴,以及有其它劣迹的学生,根据情节尚不符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学校认定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3.不按期交纳学费者;

4.重修多次确实不能继续完成学习者;

5.考试两次作弊或学年内两次无故旷考者;

6.考试或考查中发现替考者,开除学籍;

7.其它原因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三条:学生退学时,有关退费问题按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教联[2003]4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30天以内(含30天)按年收费标准的90%退费;超过30 天的不予退费。

六、升级与降级

第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条:按学籍管理规定,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课时的1/3者应降级。

第三条:学生一学年内累计有四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应降级。   

七、毕业

第一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并通过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发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经本人申请,达到要求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按规定参加补考后仍有不合格的课程(或未通过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者),一年内可回校申请随本专业其他年级补考或补答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补办。

第三条:学生毕业时,对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自我总结和组织鉴定。毕业生的鉴定、学生成绩单及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本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承认其学历,毕业后工作安排及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条: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具证明书,配合网上电子注册查询使用。毕业证明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