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使专业在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改革与资源建设、师资培养、实训条件建设等方面顺利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由专业教师和企业专家(含用人单位)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建筑工程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负责审议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及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制定专业校企合作规划并实施。
第五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制定专业课程改革规划与课程资源建设规划。
第七条 制定专业师资培养方案并实施。
第八条 制定专业实训条件建设规划并负责提交设备采购计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问题。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分院院长为会议召集人,专业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规划和审议材料在主任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由专业教师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委员因病假、事假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分院教学院长与课委会主任请假。